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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决策“公平、公正”的规范内涵与制度化进路

The Normative Connot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ed Approach of“Fairness and Justice”in Algorithmic Decision-Making

作     者:徐亚文 任伟海 Xu Yawen;Ren Weihai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湖州师范学院纪委浙江湖州313000 

出 版 物:《社会科学家》 (Social Scientist)

年 卷 期:2024年第5期

页      面:135-14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浙江省软科学计划一般项目“浙江省数字平台算法操纵政策规范研究”(项目编号:2023C350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浙江省软科学计划一般项目“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研究:以众包骑手为例”(项目编号:2024C35107) 

主  题:算法公平 机会公平 算法审计 场景化 关系公平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要求自动化决策的“公平、公正,但却未能对此概念进一步细化。细化完善本条所规定“公平、公正的规范含义对于规范落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意义上的自动化算法系指评价性算法。通过对伦理学上各种“公平观点铺陈与批判,发现罗尔斯式的公平理念内在契合社会化应用中的算法决策公平理念。因而以“机会公平为核心维度的算法决策公平内涵,在规范层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关系公平、统计公平、程序公平。通过对各种罗尔斯式的算法决策公平技术实现方式的探讨,发现其实现路径存在不兼容性和场景化特征,结合目前三种算法规范治理路径,提出实现算法决策“公平、公正规范化建议:第一,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算法决策结果公平性保障义务;第二,用户享有获得决策结果公平性的说明解释义务以及针对违法性决策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三,完善以“机会公平为核心的算法审计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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