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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绑架勒索罪

作     者:陈小清 

作者机构:广州市司法学校 

出 版 物:《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年 卷 期:1993年第11卷第3期

页      面:62-6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绑架勒索罪 绑架行为 行为人 敲诈勒索罪 犯罪集团 人质 犯罪行为 犯罪目的 犯罪构成 人身自由 

摘      要:绑架勒索罪,又称掳人勒赎罪,俗称绑票,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这种犯罪在旧中国曾十分猖獗,通常是黑社会势力和犯罪集团掳掠财富的惯用手段,具有严重的恐怖色彩。为此,国民党刑法专门规定有掳人勒赎罪,现行台湾刑法仍保留有这一罪名。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犯罪曾在我国大陆绝迹几十年,因而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这一罪名。但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绑架勒索罪又重新出现,并且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侵害和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及时有效地遏止这种犯罪的发展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增设了绑架勒索罪,这是对我国刑法所作的重要补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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