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成立范围及处罚原则新论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cope of Absorbing Guilty and Punish Principle作者机构: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兰州730020
出 版 物:《甘肃社会科学》 (Gansu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0年第1期
页 面:171-17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典型的伴随关系,以致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涵摄关系,从而以其中一个犯罪为主论处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成立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数行为具有交错关系的情形,二是数行为具有相邻关系的情形。对吸收犯的处罚,应采用从一重重处罚为主、加重处罚为辅的原则,且处罚不能低于轻罪的最低刑,以避免被吸收之罪的法效果的匿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