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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立体开发的私法构造——从《物权法》第136条切入

作     者:陈越鹏 

作者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5年第13卷第2期

页      面:143-16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于海涌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论城市土地开发的空间权问题”(项目批准号13YJA820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建设用地使用权 范围界定 设立主体 设立规则 

摘      要:《物权法》上过于简略的规定使得土地立体开发中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纠缠不清,应分析、检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人的分层设立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再利用方式三大问题.形成土地立体开发私法制度的基本框架。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应通过登记制度予以确定,《物权法》出台前未登记垂直范围的,当事人可凭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司法裁决等申请登记.否则视为没有限制。然后,土地所有权人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则应包括权利范围不得重叠、已有物权人不享有同意权等.同时物权人间利益协调可通过变通适用相邻关系、地役权制度与确立司法介入等方式进行。最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未使用空间的利用问题上,基于制度背景、立法现状等考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但其可通过权利的部分转让实现对空间的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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