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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作     者:苏惠祥 

出 版 物:《社会科学战线》 (Social Science Front)

年 卷 期:1991年第1期

页      面:120-12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3[法学-社会学] 03[法学] 

主  题: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作人员 通则 归责原则 主观过错 一般侵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 责任主体 

摘      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破除大陆法系诸国民事立法的惯例,把民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第六章),对基于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该章除一般规定(第一节)、侵权责任(第三节)外,还有对违约责任(第二节)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第四节)。由于违约责任问题另有单行合同法可为依据,加之其本身又有很大的约定性、变通性,《通则》只作了6条原则规定。第六章的重点实际在于侵权责任。笔者所谓《通则》对侵权责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是就《通则》同各国民法典的规定相比较而言的。这包括两个意思。其一,从总体上看,《通则》的全文仅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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