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内蒙古东部农业土地所有权的发生及其特点
The Engendering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opland Ownership of the Eastem Part of the Inner Mongolia in the Qing Dynasty作者机构: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
出 版 物:《史学月刊》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年 卷 期:1998年第6期
页 面:49-5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0301[管理学-农业经济管理] 12[管理学] 1203[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
摘 要:清代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农业土地所有权是在三个不同层次上发生的。第一个层次是蒙民自己从事的粗放型的农业,此时的土地所有权还没有最后形成;第二个层次是私垦过程中通过租佃“契约形成的土地所有权;第三个层次是清末清政府在内蒙古全面放垦蒙荒的过程中,通过地方官府颁发的土地“执照而确定的土地所有权。清代内蒙古东部的农业土地所有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者收地租而不承担国家赋税;二是土地所有权的多层次性。这些都是与内地的农业土地占有形式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