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的定性与实践误区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经济师100045 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检察官学院法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官100726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14年第22期
页 面:16-1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2014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新型金融犯罪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主 题:非法经营罪 实践误区 民间借贷 月利率 行政违法行为 效益下降 民事违法 借贷关系 行政责任 法律保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单纯以自有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其中的高利贷活动,属于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陈某以月利率5%的高利向戴某发放高利贷400万,戴某因工厂效益下降,归还了200万本息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陈某纠集了王某、张某两人采取电话恐吓、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