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政处罚案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问题思考——兼谈《保险法》第173条的适用
作者机构:安徽保监局法制处
出 版 物:《保险研究》 (Insurance Studies)
年 卷 期:2013年第1期
页 面:I0036-I004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案件 《保险法》 行为责任 主管人员 违法案件 共同基础 行政责任
摘 要:对保险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直接责任是其共同基础。直接责任的内涵应从性质、要件、程度三方面进行理解。本文就直接责任人员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角度进行比较,并进行法理分析,重点提出直接负责的行为责任包括直接行为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