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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过失属于可保危险范围

作     者:罗淑荣 

作者机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中技工学校黑龙江大兴安岭165036 

出 版 物:《保险研究》 (Insurance Studies)

年 卷 期:2003年第C期

页      面:84-8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中国 《保险法》 家庭财产保险 无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责任 投保人过失 可保危险范围 

摘      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能正确的认识,其行为不具有故意性和目的性,由其所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将故意和放纵列为保险除外责任,很显然,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其的一切行为负有监护责任,因监护人疏忽大意致保险标的损害一般不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这是《保险法》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保护,这与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是有根本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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