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过失属于可保危险范围
作者机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中技工学校黑龙江大兴安岭165036
出 版 物:《保险研究》 (Insurance Studies)
年 卷 期:2003年第C期
页 面:84-8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中国 《保险法》 家庭财产保险 无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责任 投保人过失 可保危险范围
摘 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能正确的认识,其行为不具有故意性和目的性,由其所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将故意和放纵列为保险除外责任,很显然,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其的一切行为负有监护责任,因监护人疏忽大意致保险标的损害一般不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这是《保险法》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保护,这与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是有根本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