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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作     者:吴振原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89年第8期

页      面:45-4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金耳环 婚后 营业员 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 婚姻法 相互认识 恋爱 

摘      要:1986年6月间,张某(男,28岁,某电器厂工人)与李某(女,26岁,某商场营业员)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0月的一天,张母为了促成两人婚事,在李某来张家玩时,将自己珍藏多年的金耳环一对和金项链送给李并对她说:“你(指李某)很快就是我们家的人了,这些东西(指金耳环和金项链)就送给你吧。1987年5月1日,张某与李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有生理缺陷,不能正常过夫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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