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不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分析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About Procuratorial Organs Not Being The Plaintiffs In Civil Public Welfare Litigation Of Environment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版 物:《法学杂志》 (Law Science Magazine)
年 卷 期:2010年第31卷第6期
页 面:68-7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尽管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案件具有结案时间快、胜诉率高的积极作用,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具有环境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若作为该类诉讼的原告,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将打破民事诉讼角色分配格局、制约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运用、弱化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背民事诉讼原被告地位平等原则。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