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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不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分析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About Procuratorial Organs Not Being The Plaintiffs In Civil Public Welfare Litigation Of Environment

作     者:王蓉 陈世寅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版 物:《法学杂志》 (Law Science Magazine)

年 卷 期:2010年第31卷第6期

页      面:68-7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公共利益 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摘      要:尽管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案件具有结案时间快、胜诉率高的积极作用,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具有环境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若作为该类诉讼的原告,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将打破民事诉讼角色分配格局、制约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运用、弱化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背民事诉讼原被告地位平等原则。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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