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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张贴的“通告”

作     者:高志海 李经纬 

出 版 物:《北京支部生活》 (Beijing CPC Party News Monthly)

年 卷 期:2005年第2期

页      面:66-6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名誉权 电气工程 讯问查证 

摘      要:于先生在某电气工程处当临时工。去年7月4日,于先生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便报了警。派出所民警以涉嫌侮辱妇女为由到单位传唤于先生,限其于当日12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于第三日11时55分结束讯问查证。在派出所结束对于先生讯问查证同一天,电气工程处以其有触犯法律、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并在单位张贴通告。于先生一气之下将电气工程处告上法庭。原告:电气工程处毁我名誉于先生认为,电气工程处仅依据公安部门在案件侦查阶段使用的传唤证,武断地认为他本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职工名誉和前途极不负责任;自己只是被叫到派出所问了一下,之后,派出所也没有对自己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而单位却声称自己触犯法律、违反处里的制度,这是无中生有,故意毁坏他本人名声,造成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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