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责任——基于扬州市的分析
作者机构:扬州职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扬州225000
出 版 物:《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年 卷 期:2014年第5期
页 面:65-70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基 金:扬州市2014年度社科立项课题<责任政府视域下的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研究-以扬州为例>(编号yzsk1406)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责任政府 社会保障权实现 政府责任 扬州市政府责任体系
摘 要:责任政府概念源于西方,限制政府权力是责任政府的原始意涵。为解决传统责任政府的责任缺位、权责关系不对称等问题,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需求,积极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和实现公民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等责任。责任政府在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中应承担起立法责任、财政责任、监督责任等。扬州市在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过程中,积极探索,敢于担责,形成了完备的政府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