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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作者机构:国务院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1993年第6期

页      面:252-253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主  题:沿海开放城市 南至 北至 吉林省人民政府 伊通河 高压线走廊 外向型经济 产业结构 东至 企业技术改造 

摘      要:吉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建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吉政文[1992]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市区东南部,北至自由大路,南至高压线走廊,东至新开街,西至伊通河。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一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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