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放弃继承行为应为有效——由一则律师答疑短文说开去
出 版 物:《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Lianyungang Normal College)
年 卷 期:1998年第16卷第4期
页 面:9-1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放弃继承 被继承人 意思表示 继承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律 《继承法》 所有权 遗产 律师
摘 要:1998年4月24日《姑苏晚报》第10版刊出一则“律师答疑短文。所涉案情是,张某在与王某的离婚诉讼中,由于王某之父去世时遗有10万元存款尚未处理,张某提出要求将王某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王某却表示放弃继承。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律师的回答是,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系无效行为。其理由主要有,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一旦发生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不论继承人是否已实际占有遗产,被继承人所遗财产或债权,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按法律顺序转属其继承人享有。其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从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权利时起,继承人的配偶对其夫或妻的应继承份额即享有共同权利。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