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承担
作者机构:广东非凡精诚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广东法学》 (Guangdong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02年第4期
页 面:35-3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债务承担 债务人 第三人 债权人 准物权 法律行为 《合同法》 中国 契约 规定
摘 要:我国新《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关于债务承担之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债务人之特定的承受和相对的无因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是准物权契约与不要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