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这块地的所有权者
作者机构:江苏兴化县钓鱼乡土管所
出 版 物:《中国土地》 (China Land)
年 卷 期:1996年第4期
页 面:43-43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82802[工学-农业水土工程] 08[工学] 0828[工学-农业工程]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所有权 手工业 《土地管理法》 县级人民政府 财产清算 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确定 集体所有制单位 土地使用权证书 全民所有制单位
摘 要:国家是这块地的所有权者江苏兴化县钓鱼乡土管所李富广笔者认为,高某拆建之地属国家所有。其理由是;木工房是原县手工业社的,县手工业社的用地是60年代中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从农村集体组织中取得的。手工业社破产解散后,附属小厂房在财产清算抵债时,相继折价抵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