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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作     者:谢晓松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版 物:《研究生法学》 (Graduate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3年第28卷第3期

页      面:91-10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乌木 埋藏物 天然孳息 无主物 先占 

摘      要:从解释论的基本立场出发,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资源,也不属于埋藏物,而天然孳息论有违基本事理,也与我国相关现行法规定相悖。乌木的法律性质属于无主物,发现者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确定乌木所有权归属亦有助于促进民众私权观念的理性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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