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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约导致劳务派遣单位多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处理

作     者:董丽媛 冯慧 

作者机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民事审判团队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五级民事审判团队 

出 版 物:《公民与法(审判版)》 (Citizen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8期

页      面:56-59+6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裁判要旨用工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而擅自停止用工,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社会保险费用停缴等手续,造成劳务派遣单位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对损失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违约行为持续时间、双方过错情况、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间及数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劳务派遣人员退还社会保险费用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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