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背景下高校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三维考察
A Three-dimensional Survey on the Standards of Degree Awarding in Univers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Degree Law”作者机构: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徐州221116
出 版 物:《重庆高教研究》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年 卷 期:2024年第12卷第6期
页 面:79-88页
学科分类:04010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 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120403[管理学-教育经济与管理(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040101[教育学-教育学原理]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制研究”(20YJC880058)
摘 要:《学位法》出台后,高校需根据《学位法》制定本校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法》给予高校较大自主权,其对学位授予标准制定规范的规定并不周全,高校在标准种类、标准难度、制定程序方面有迫切的规范需要。在标准种类方面,《学位法》对学位授予标准种类的规定较为笼统,无法直接为高校制定本校的学位授予标准提供明确指导。在标准难度方面,各高校设置学位授予标准难度的差异很大,且《学位法》并未对高校设置标准难度提供依据。在制定程序方面,《学位法》侧重规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程序与救济程序,而对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程序缺乏相应规范。为满足学位授予标准的规范需要,在标准种类方面,高校根据《学位法》的规定既要明确课程学分、毕业论文等学术标准,也要明确政治立场、学术道德、考试诚信等非学术标准;在标准难度方面,高校应以就业市场需求为确定标准难度的依据,并以学校标准为基准,在考虑专业差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适合二级学院的学位授予标准难度;在制定程序方面,高校应基于学生参与、学生制衡、结果合理等基本要求规范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活动流程,保障学位授予标准充分体现学生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