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关系及其边界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理论与改革》 (Theory and Reform)
年 卷 期:2024年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503[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基 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20ZDA018)
主 题:监察体制改革 监督体系 监察监督 人大监督 人大机关 监察机关
摘 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以结构性分权和功能性分权为机构创设方法论指导,以组织融合和执纪执法资源整合为关键路径,以国家机器中反腐败事权缺乏整合性和独立性为问题导向,监察体制改革塑造党直接领导下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枢纽,监察监督是以政治监督为根本、廉政监督为重点、监察建议监督为保障的复合型监督。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人大监督和监察监督具有位阶性和分域性,分属整体性监督和专门性监督。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以尊重和支持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为前提,是支持保障型监督和宏观型监督,应限制在合法性监督范畴。监察机关对人大机关公职人员开展政治监督和廉政监督,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应区分身份场景,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监察机关可联合同级纪委对人大机关发出纪检监察建议,范围限于人大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