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最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创构史
Shaping the Supremacy:A Brief History of the Creation of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出 版 物:《党内法规研究》 (Research on Intra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年 卷 期:2024年第3卷第4期
页 面:23-4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工作历史进程与经验研究”(21JZD009)
主 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党的领导 人民至上 根本法 议行合一
摘 要:新中国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创构,本质上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理论和建政学说的中国化实践。基于巴黎公社确立的社会主义建政原则、苏俄/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苏维埃和边区参议会的探索发展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华北人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创制出新,“五四宪法全面建构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体系。厘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性,需要释明四组关系:党的领导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人民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宪法的关系,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经由四组关系的对比和判断,方能确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何以最高。基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创构史,可归纳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四点规范内涵:最高并非自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党领导人民建政和执政的政治机关;最高立基民主,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人民的政治一致性的代表机关;最高但是有限,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旦完成制宪后就成为宪法之下的有限机关;最高兼容分工,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产生并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源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