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理论反思与内涵重释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行政法学研究》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ZD191)
摘 要:“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是我国行政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依据之一,该规则由司法解释所创制。梳理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现,法官援引本规则驳回后案起诉适用于多种前后诉关联样态,不同原告先后起诉同一征收决定则是其典型场景。但以本规则驳回前诉案外人起诉面临正当性质疑,有偏离行政诉权保障之虞。“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并非传统理论中既判力或者第三人效力的要求,而是法院基于公共利益对诉权的政策性限制。只有基于节约诉讼资源之目的,且后诉不具有权利保护必要性时,这种限制才可谓正当。具体适用中,法官应结合前后案件的核心争点,甄别后诉是否有值得保护的特殊利益或者提出了能够改变前诉判断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审慎认定前诉的羁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