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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惩罚法到调控法:数字经济领域刑法功能转型

From Punitive Law to Regulative Law:The Function Transform ation of Criminal Law in the Field of Digital Economy

作     者:高艳东 

出 版 物:《刑事法学》 

年 卷 期:2024年第09期

主  题:积极主义刑法观 调控刑法观 网络犯罪 数字经济 协同治理 Positivist View of Criminal Law Criminal Law Taking the Lead Cybercrime Violent Crime Digital Economy Coordinated Governance 

摘      要:在数字经济领域,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牟利型犯罪取代了暴力型犯罪。刑法不能用对待传统犯罪的思路治理以牟利为主的网络犯罪,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都无法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在数字经济领域,刑法的功能需要转型,应当从惩罚法转向调控法,变成其他法律的指挥官。刑法的主要功能是激活行政法、民法等法律积极应对数字经济领域乱象,在其他法律有效运作时,刑法应当退居二线。在其他法律缺失或无力时,刑法应当担任先锋,先行调整数字经济领域的乱象。减少网络犯罪不应主要靠司法机关的刑事打击,协同治理犯罪是我国刑法特有的制度,司法机关需要调度行政监管机关协同治理网络犯罪。在数字经济领域,刑法不是刚性的,而应根据其他法律的功效不断调整自己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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