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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非诉”调解制度研究

作     者:程龙 李坤刚 

作者机构: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China)

年 卷 期:2024年第10期

页      面:86-103页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20207[经济学-劳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6[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FX022) 安徽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22AH051270) 

主  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准诉讼 调解制度 不完全劳动关系 

摘      要: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处理作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诉源层面带来了纠纷数量、难度双提升的新难题。我国“非诉劳动纠纷调解制度从原本聚焦于传统的劳动纠纷化解,不断向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进行延伸,在法律、规范性文件层面,不断进行突破,开始应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进行“自我解题。但在实体规则层面存在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界定不清、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尚未界定等问题,在程序规则层面救济程序性规定不够合理、救济程序规定的操作性不够强,亟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参考清单和规则的完善先行探索,并力争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规制的单行法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定准作好铺垫。加快地方性法规的探索,对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整合,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非诉调解制度体系,提高法治保障能力,体现“非诉的替代性价值和分流减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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