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保护视角下的离婚财产协议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学习与实践》 (Study and Practice)
年 卷 期:2024年第10期
页 面:55-64+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存在诈害债权的情形时,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或直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且原则上应当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相关条款无偿性的判断以法定的或司法裁判确定的财产分配比例为参考基准,当事人在条款中约定的分配比例显著超出合理基准,且实际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其超出部分构成可被撤销的诈害行为。债权人应当承担条款具有诈害性的举证责任,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限于其债权和超出部分的数额,且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以避免债权撤销权对离婚协议意思自治的过度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