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背景下的条约类型化分析——兼评《对外关系法》对我国条约制度的发展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治研究》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年 卷 期:2024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涉外法治 条约分类 私法条约 条约适用 条约效力等级
摘 要:涉外法治不能不重视条约工作。国家可通过条约的制定和实施尽可能地表达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法治诉求,并以此影响新型国际关系的形成;同时,国家可以在条约制定过程和条约实施及适用环节协调国内各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对条约的研究应从基础问题着手。条约类型化分析就是这样一种工作。条约和协定的区分意在划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缔约权,但如果条约与协定之间的界线不够清晰,行政机关就可能蚕食立法机关的权力。公法条约与私法条约的区分可以明确每种条约的适用主体,同时也决定了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如果将适用界定为权利义务的评判依据的话,那么只有私法条约才可以在国内适用。在国际层面,难以划分各类条约的效力等级,但在一国之内,条约的效力等级是存在的。区分条约的效力等级不仅是解决条约冲突的必要条件,也是协调条约与国内法之间冲突的关键。当今的国家实践似乎正在推动条约经历“从契约到组织的转变,但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原则所决定的条约的属性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