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界定方式
The Way of Describing Power of Enactment of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出 版 物:《法理学、法史学》
年 卷 期:2024年第09期
主 题:地方性法规 执行立法 自主立法 地方性事务 负面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executive legislation autonomous legislation local affairs negative list
摘 要:地方性法规在现行宪法上具有正当性,它既与法律具有同质的民主正当性,发挥类似的调控功能,也有不同于法律的民意基础和距离,拥有自身的独特空间。宪法、立法法以及“行政三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都有一般性规定,但总体上仍然是不能做什么的规定。以法律对某一事项是否有规定为标准,可将地方性法规分为执行法规和自主法规两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答或审查过的地方性法规案件中,执行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能逸出上位法设定的范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设置的界限;自主法规不得规定国家专属的法律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目的;两者都应具有合理性。以地方性事务限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并不妥当,它仅相当于非国家专属事务。正面列举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较为困难,放弃对地方性事务的界定,转而采取制定权限负面清单的做法,会更符合现行法律的一般规定,更符合地方性法规的宪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