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型敲诈勒索的法益识别与入罪限缩
On the Crime of Extortion with Cause:the Identification of Legal Interests and Restricting the Criminal Scope作者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10期
页 面:85-9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冲突与跨法域协调研究”(项目编号:23YBQ003)的研究成果
主 题:有因型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 法益识别 财产法益 处分法益
摘 要:有因型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考察应基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规范判断。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为双层法益构造,其中,法益主体占有财产的平和状态为财产法益,法益主体处分财产的动态过程为处分法益。前者的内容是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财产秩序,其判断方法是考察行为人的索财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根据;后者的内容是个人决策自由,其判断方法是考察被害人是否具有他行为可能性。行为只有同时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和处分法益才构成本罪。基于法定事由和道德优势的敲诈勒索行为无损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即使行为完全压制个人决策自由,也不宜评价为敲诈勒索罪;基于道德平势和道德劣势的敲诈勒索行为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依行为对个人决策自由侵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