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规范召开职代会并签订集体合同
出 版 物:《工友》 (Workmates)
年 卷 期:2024年第9期
页 面:16-1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前不久,咸宁市总工会向当地某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其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企业未规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保障职工通过职代会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该企业没有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