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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侦查管辖的程序偏差与纠偏路径

Deviations in the Procedure of Designated Investigation Jurisdiction and Correction Paths

作     者:洪刚 

出 版 物:《公安学》 

年 卷 期:2024年第04期

主  题:指定侦查管辖 侦查中心主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以审判为中心 法律监督 Designation of Investigative Jurisdiction Investigative Centrism Residence under Surveillance Trial-centered Legal Supervision 

摘      要:指定侦查管辖是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管辖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保证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指定侦查管辖具有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适用动机的功利性、适用过程的职权性以及指定行为的预决性等特征。指定侦查管辖在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明确依据,强化“侦查中心主义地位,存在启动与协商机制不够规范,适用过程中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同步异化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人员对指定侦查管辖价值认识不足,立法理念与司法体制下的指定侦查管辖制度存在冲突。完善指定侦查管辖制度的路径是,在立法层面明确指定侦查管辖的功能定位,细化相关规定;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贯彻程序公正;发挥法律监督刚性,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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