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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思维——探求一种谦抑限制的标准

作     者:孙海波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 版 物:《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4年第09期

页      面:111-12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AFX00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4CXTD07) 

主  题:后果主义裁判 依法裁判 形式限制 实质限制 合理性 

摘      要:后果主义裁判颠倒了“法的发现与“裁判的证立,以预测的可能后果作为裁判思维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后果的预测和评价来选择法律并形成裁判结论。极端的后果论思维不可取,温和的后果论可细分为适用规则的后果主义与续造规则的后果主义,二者的适用均严格限定在疑难案件领域。后果论思维背后暴露了表面证立与虚假证立的问题,需要接受教义学的改造和限制。为此,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构建限制的标准。在形式层面上,后果论思维运用应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任意摆脱法律的拘束。在实质层面上,后果论思维要接受合理性的检验,对后果的选择、评价及考量要考虑对未来类似案件的一般性影响,也要使后果考量在实质理由层面实现融贯,不得与法律的价值、基本原则及整体法秩序相冲突,确保后果主义裁判与依法裁判的立场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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