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致损的赔偿责任
On the Liability for the Harm Caused by the Mishandl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Administrative Bodies作者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5期
页 面:33-4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个人信息 国家赔偿 民事赔偿 行使职权
摘 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个人信息致损的赔偿问题,究竟是依据《国家赔偿法》处理,还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3条由该法调整,学理上与实务中因存在国家赔偿责任说与民事赔偿责任说的分歧而有不同观点。对此,应在厘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属性,尤其是其与《国家赔偿法》在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致损赔偿问题关系的基础上,以相应致损行为是否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相关,而将于此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区分为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从而使前者适用《国家赔偿法》,后者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民法典》调整,避免一元损害赔偿规范基础论对现行损害赔偿规范体系的不当理解引发的法律适用混乱。对于这种二元损害赔偿规范体系中存在的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在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上的区分与问题,应在现行法秩序内外在体系融贯的视角下解决,更好地协调现行损害赔偿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