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后临时取财行为的性质判断和占有认定
作者机构:杭州师范大学311121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310008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24年第16期
页 面:72-7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命案发生后,部分行为人存在临时起意获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张某杀害刘某后临时窃取其电子产品等行为即是其中一例。如何判断此类行为性质,则涉及到对抢劫、侵占合盗窃三种行为模式的理解。由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尚无获取财物的主观意图,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杀害被害人后,行为人并不自然获取被害人生前财产的占有,故不成立侵占罪。虽然不能认为被害人死后的占有归属其继承人,但应当认为被害人的生前占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延续而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