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定格画面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纾解——兼评“杨丽萍诉云海肴餐厅装潢”案
出 版 物:《北大知识产权评论》 (Peking Univers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年 卷 期:2023年
页 面:240-25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13[艺术学] 1302[艺术学-音乐与舞蹈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学科创新”(B1805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舞蹈作品商业价值的不断攀升,一些不当使用他人舞蹈作品的行为频频出现。其中,“杨丽萍诉云海肴餐厅装潢案引发了对未经授权使用舞蹈定格画面行为性质的争议。舞蹈定格画面具有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是著作权法受制于现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理论和保护范围,难以将舞蹈定格画面纳入保护。在作品保护范围方面,舞蹈作品实质上是不断变化的舞蹈画面构成的,而非连续的舞蹈动作,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应扩张至舞蹈动作与舞美设计所组成的舞蹈画面。在舞蹈定格画面保护路径方面,舞蹈定格画面基于其中舞蹈动作的设计、画面舞蹈元素的选择以及舞蹈画面的构图三方面而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舞蹈定格画面是具有舞蹈作品特征的“表达,其表现形式和内容性质均符合舞蹈作品的范式,应纳入舞蹈作品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