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承认、论证及其限度——基于对德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Recognition and Limitation of Property Conten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Focusing on German Law作者机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出 版 物:《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年 卷 期:2013年第27卷第2期
页 面:48-60页
核心收录:
基 金:德国洪堡基金会总理奖学金项目<一般人格权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德国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