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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效力

作     者:孙茜 祖拉亚提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西安交通大学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4年第22期

页      面:42-4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质押合同 燃气管道 应收账款 特许经营权 城镇燃气 裁判要旨 条款效力 出质登记 

摘      要:【裁判要旨】燃气管道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无效。对质押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燃气管道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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