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定位
On the Preventive Function Ori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Preventive Litigation作者机构: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天津300072
出 版 物:《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24卷第5期
页 面:64-7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自然资源法治革新研究”(22JJD820012)
主 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预防为主原则 危害预防 风险预防 重大风险
摘 要:基于预防为主原则的广义理解,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将涵盖危害预防和风险预防。危害预防的对象是即将发生的环境损害和相对确定的环境危险。风险预防的对象是损害发生概率不确定的环境风险。从实践上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以环境危险认定重大风险,主要涉及危害预防功能,并未涉及风险预防功能。从理论上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从危害预防拓展至风险预防,将会面临风险沟通限制、司法权行使边界和风险预防措施决定三个难题。法院可以通过建立初步可能联系审查标准,优化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尽量排除风险预防案件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