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上交通肇事及其危险行为的入罪标准
Act of Causing Waterway Traffic Accident and Other Dangerous Acts: Conviction Criteria作者机构:苏州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心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2年第9期
页 面:140-14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刑法生态化问题研究"(CSL(2012)D18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水上交通肇事的危害远远超出了道路交通肇事,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论和实践关注。通过对近年来频发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严重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细致的刑法规制十分必要。现行《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但关于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的司法解释在水上交通肇事中存在不适应。应根据水上交通肇事的特点及法益保护的需要,优化设置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标准。水上危险驾驶行为是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之一,严重的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