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刑罚、沟通与刑事责任年龄 收藏

刑罚、沟通与刑事责任年龄

作     者:王钢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刑事法杂志》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142-16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沟通性刑罚理论 刑事责任年龄 报应刑 预防刑 核准追诉 

摘      要: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既不在于单纯对行为人施以报应,也不在于预防犯罪的现实效果,而是通过与行为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确证社会基础行为规范的效力,从而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基于沟通性刑罚理论,决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不是行为人的心智成熟程度等心理事实,而是社会成员对于行为人理解并遵守社会基础行为规范的期待。若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刑事犯罪严重冲击社会基础行为规范的有效性、引起了社会成员强烈的惩罚诉求,立法者应当适度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发挥刑罚的沟通机能。我国增设《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在适用该款规定时,须注意考察未成年行为人是否具有受审能力。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