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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统一定“开瓶服务费”不妥

作     者:中国消费者协会 

作者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 

出 版 物:《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GUANGXI QUALITY SUPERVISION GUIDE PERIODICAL)

年 卷 期:2006年第16期

页      面:35-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1[经济学-国民经济学] 

主  题:服务费 商会 餐饮 安阳市 中国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摘      要:最近,河南省安阳市消费者反映当地一些酒店按照安阳市餐饮商会通知,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对自带酒水的顾客自定收费标准,其内容主要是: 依照,按安阳市餐饮商会通知,从10月16日起,凡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酒店售价的35%为开瓶服务费.对酒店未销售的酒水,收费标隹如下:白酒50元/瓶、啤酒5元/瓶、饮料5元/瓶、色酒30元/瓶、洋酒300元/瓶.注:自带酒水引起的健康问题,酒店概不负责;酒店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解释归安阳市餐饮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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