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急权行使的条件及其限度探究
Study on the Conditions and Limits of the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作者机构: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江西南昌
出 版 物:《法学(汉斯)》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12卷第8期
页 面:4912-4918页
摘 要:行政应急权是非常态下的一项特殊权力,具有应急性、条件性、有限性及行政权力属性。行政机关在满足存在现实或是较大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行使权力的主体适格、主观上要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这一系列条件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力来快速恢复正常秩序。当然,行政应急权不是无限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严守正当程序原则并且不得超过权利克减的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