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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     者:汤志 蒋传好 

作者机构:安徽农业技术师范学院 

出 版 物:《教育与职业》 (Education and Vocation)

年 卷 期:1999年第9期

页      面:54-55页

学科分类:04010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20207[经济学-劳动经济学] 04[教育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6[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主  题:中国 大学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 法律问题 协议内容 协议形式 

摘      要:随着我国教育制度改革的深人,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新的形势。教育部《面向ZI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到2000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由学校和有关部JI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改革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因此,大学生就业市场化程度将越来越高,“契约(合同)式就业模式将是今后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式,这一契约关系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和表现形式。而在近几年一些高校实行“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过程中,学生和用人单位毁约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及学校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或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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