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路径下企业环境合规两层体系构建
Construction of Two-Tier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Company Law”Revision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出 版 物:《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
年 卷 期:2024年第37卷第5期
页 面:63-68,120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一般项目“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司法保障研究”(23C14)
摘 要:民商合一的大背景下,《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后便出现了将绿色原则引入《公司法》的声音。《公司法》引入绿色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企业环境合规制度,不仅能够契合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还能满足双碳目标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具有现实必要性。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中,引入绿色原则。但由于该条文的倡导属性与条文位置减弱了绿色原则的地位与作用,不利于ESG制度的具体展开。因此,需要在宏观层面明确绿色原则地位,并明晰绿色原则与经济效益、企业自治的关系,处理好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发挥绿色原则体系性功能;在微观层面,对ESG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再配以监督救济机制,推进ESG实践体系的完善,构建《公司法》路径下企业环境合规的两层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