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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及其法律适用

作     者:仲伟珩 张燕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富力地产集团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10年第12期

页      面:36-4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抵押物转让 物上代位 价款 法律适用 《物权法》 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 法律性质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制度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而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法定权利质权,基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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