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语境下的集体成员权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24年第05期
页 面:51-6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百村实证研究”(19CFX059)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集体成员权 相对所有权 集体所有 团体地位 承包经营户
摘 要:一般认为,集体成员权是成员独立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相应地,法人所有权被理解为个人所有权的一种。但个人所有权通常是以归属为中心的绝对所有权,团体所有权则必然是以利用为中心的相对所有权,不能比照个人所有权获得解释,其作为绝对所有权的有益补充,存在归属与支配的相对分离。集体成员权作为团体的所有权安排,体现了集体成员的团体地位,但成员权从地位说到权利说的理论继受,与其固有属性渐行渐远。集体所有承载的社会保障、粮食安全功能决定了集体成员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权的行使效果存在“小集体、大成员和“大集体、小成员两种类型,前者作为基本类型,由成员享有支配所有权,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后者为衍生类型,更具个人主义特征,但仍受基本类型的功能限制。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存在平等悖论,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缓和机制,不是集体成员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