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董事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以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为中心 收藏

论董事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以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为中心

Examining the Obligation to Disclose Conflicting Interests: Procedural Safeguards for Directors' Duty of Loyalty

作     者:袁崇霖 Yuan Chonglin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交大法学》 (SJTU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第5期

页      面:80-9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公司合规机制的董事义务之维”(项目编号:2022EFX007)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董事忠实义务 披露义务 利益冲突 信息机制 

摘      要:作为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董事的利益冲突披露经历了从规则要素、义务雏形到规则体系的法律演进阶段。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此给予了部分立法确认,却未能促成其向常态义务的完整嬗变。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当建立在董事受信义务人地位的基础上,为忠实义务实现提供信息基础和纠纷预防的功能,并能够弥合实质审查的不确定性,缓和外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在面临重大利益冲突时,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全部董事履行披露义务。现行法未区分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的责任和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无法充分救济公司损失。董事若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就其行为本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失去抗辩及章定责任等法律后果。如存在后续利益冲突交易,该交易还需接受完全公平标准检验,董事则对应承担利益归入责任。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