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以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为中心
Examining the Obligation to Disclose Conflicting Interests: Procedural Safeguards for Directors' Duty of Loyalty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交大法学》 (SJTU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第5期
页 面:80-9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公司合规机制的董事义务之维”(项目编号:2022EFX0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董事的利益冲突披露经历了从规则要素、义务雏形到规则体系的法律演进阶段。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此给予了部分立法确认,却未能促成其向常态义务的完整嬗变。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当建立在董事受信义务人地位的基础上,为忠实义务实现提供信息基础和纠纷预防的功能,并能够弥合实质审查的不确定性,缓和外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在面临重大利益冲突时,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全部董事履行披露义务。现行法未区分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的责任和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无法充分救济公司损失。董事若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就其行为本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失去抗辩及章定责任等法律后果。如存在后续利益冲突交易,该交易还需接受完全公平标准检验,董事则对应承担利益归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