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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不容忽视

作     者:张琴 

作者机构:本刊记者 

出 版 物:《中国农资》 (CHINA AGRI-PRODUCTION NEWS)

年 卷 期:2005年第8期

页      面:10-11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6[经济学-国际贸易学] 020202[经济学-区域经济学] 

主  题:鹿特丹公约 清单 事先知情同意 化学品 农药制剂 农药残留 进口国 出口量 不容忽视 

摘      要:《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已于6月20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这意味着今后我国在出口被列入公约附件三(见表)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时,必须在征得进口国同意、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后,再向其出口。同时,该“公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限制或禁止某些对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化学品进入我国,还能规范化学品进出口秩序,降低健康和环境风险,是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良好契机。为此,《鹿特丹公约》应引起有关农药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关注。据了解,目前《鹿特丹公约》管制清单中有包括滴滴涕、多氯联苯、青石棉在内的41种化学品,其中农药24种,工业化学品11种,农药制剂6种。各国还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最新数据提请“公约秘书处对清单进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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