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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中的规制结构设计

Regulatory Structure Design in AI-Related Legislation

作     者:宋华琳 Song Hualin

作者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cupl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27卷第5期

页      面:5-2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项目号20&ZD18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人工智能立法 包容审慎监管 分级分类规制 合作治理 技术标准 伦理规范 

摘      要: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应引入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政策、规范的出台设置“缓和期,可通过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在沙盒试点中提供规制环境。应引入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理念,对人工智能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合作治理体系,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人工智能规划,以智能服务券等措施提供激励;立法可设计统分式齐抓共管的部门职责分工模式,规定人工智能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制度下,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披露特定信息,制定自我规制规则,夯实组织化保障义务;还应探索第三方治理、专家咨询的制度空间。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规制的多元规范体系,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功能,拓展团体标准的空间,并注重发挥伦理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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