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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绿谷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Hong Kong Green Valley v. Canada Green Valley et al for Share Disputes

作     者:the Editorial Board of the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 

出 版 物:《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China Law)

年 卷 期:2006年第4期

页      面:43-44,112-11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加拿大绿谷公司 香港绿谷公司 纠纷案 股权 刘建国 简称 

摘      要:1991年7月18日,黄耀林、刘建国在香港注册成立绿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绿谷公司)。1994年6月1日,郝晓荧、吕嘉东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绿谷(国际)投资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绿谷公司)。1996年,香港绿谷公司的股束变更为黄耀林、黄光明、刘欣然、郝晓荧、吕嘉东五人,每人占20%股份,董事由黄耀林、黄光明、刘欣然、郝晓荧、吕嘉东、赵晶晶六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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